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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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聚会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宣布 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生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增进手艺前进,刷新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事情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生长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订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手艺要求,应当制订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品级或者清静、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磨练、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的要领或者生产、贮存、运输历程中的清静、卫生要求。
(三)有关情形�;さ母飨钍忠找蠛湍チ芬�。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要领和清静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情形�;さ氖忠帐跤铩⒎拧⒋藕椭仆家�。
主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订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划定。
第三条 标准化事情的使命是制订标准、组织实验标准和对标准的实验举行监视。
标准化事情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
第四条 国家勉励起劲接纳国际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统一治理天下标准化事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分工治理本部分、本行业的标准化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统一治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事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分工治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分、本行业的标准化事情。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凭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划定的各自的职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事情。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
第六条 对需要在天下规模内统一的手艺要求,应当制订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制订。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天下某个行业规模内统一的手艺要求,可以制订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在宣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清静、卫生要求,可以制订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在宣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订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外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勉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执法对标准的制订尚有划定的,遵照执法的划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包管人体康健,人身、工业清静的标准和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制订的工业产品的清静、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制订标准应当有利于包管清静和人民的身体康健,�;は恼叩睦�,�;で樾�。
第九条 制订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使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手艺效果,提高经济效益,并切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交流,做到手艺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 制订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制订标准应当有利于增进对外经济手艺相助和对外商业。
第十二条 制订标准应当施展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整体的作用。
制订标准的部分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手艺委员会,认真标准的起草,加入标准草案的审查事情。
第十三条 标准实验后,制订标准的部分应当凭证科学手艺的生长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举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用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三章 标准的实验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需执行。不切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榨取生产、销售和入口。推荐性标准,国家勉励企业自愿接纳。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授权的部分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及格的,由认证部分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划定的认证标记。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缺乏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记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手艺要求,遵照条约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刷新产品,举行手艺刷新,应当切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对标准的实验举行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凭证需要设置磨练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磨练机构,对产品是否切合标准举行磨练。执法、行政规则对磨练机构尚有划定的,遵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处置惩罚有关产品是否切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划定的磨练机构的磨练数据为准。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入口不切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处置惩罚,执法、行政规则未作划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造成严重效果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记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阻止销售,并处�?�;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分作废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缺乏格而私自使用认证标记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阻止销售,并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畹拇Ψ植黄降�,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来由罚决议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分决议的,由作来由罚决议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事情的监视、磨练、治理职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验条例由国务院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生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增进手艺前进,刷新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事情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生长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订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手艺要求,应当制订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品级或者清静、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磨练、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的要领或者生产、贮存、运输历程中的清静、卫生要求。
(三)有关情形�;さ母飨钍忠找蠛湍チ芬�。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要领和清静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情形�;さ氖忠帐跤铩⒎拧⒋藕椭仆家�。
主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订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划定。
第三条 标准化事情的使命是制订标准、组织实验标准和对标准的实验举行监视。
标准化事情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
第四条 国家勉励起劲接纳国际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统一治理天下标准化事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分工治理本部分、本行业的标准化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统一治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事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分工治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分、本行业的标准化事情。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凭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划定的各自的职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事情。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
第六条 对需要在天下规模内统一的手艺要求,应当制订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制订。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天下某个行业规模内统一的手艺要求,可以制订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在宣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清静、卫生要求,可以制订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在宣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订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外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勉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执法对标准的制订尚有划定的,遵照执法的划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包管人体康健,人身、工业清静的标准和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制订的工业产品的清静、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制订标准应当有利于包管清静和人民的身体康健,�;は恼叩睦�,�;で樾�。
第九条 制订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使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手艺效果,提高经济效益,并切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交流,做到手艺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 制订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制订标准应当有利于增进对外经济手艺相助和对外商业。
第十二条 制订标准应当施展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整体的作用。
制订标准的部分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手艺委员会,认真标准的起草,加入标准草案的审查事情。
第十三条 标准实验后,制订标准的部分应当凭证科学手艺的生长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举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用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三章 标准的实验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需执行。不切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榨取生产、销售和入口。推荐性标准,国家勉励企业自愿接纳。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授权的部分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及格的,由认证部分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划定的认证标记。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缺乏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记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手艺要求,遵照条约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刷新产品,举行手艺刷新,应当切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对标准的实验举行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凭证需要设置磨练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磨练机构,对产品是否切合标准举行磨练。执法、行政规则对磨练机构尚有划定的,遵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处置惩罚有关产品是否切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划定的磨练机构的磨练数据为准。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入口不切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处置惩罚,执法、行政规则未作划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造成严重效果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记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阻止销售,并处�?�;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分作废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缺乏格而私自使用认证标记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阻止销售,并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畹拇Ψ植黄降�,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来由罚决议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分决议的,由作来由罚决议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事情的监视、磨练、治理职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验条例由国务院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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